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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監會制定電力監管立法規劃(2012年~2017年)
電力監管立法是電力監管工作的基礎和關鍵。做好電力監管立法工作,對於完善電力監管制度、健全電力市場機制、推進電力體制改革、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。為系統安排電力監管立法工作,特制定本規劃。一、背景全面加強依法監管,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,必須有完備的電力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。電監會成立以來,根據國務院《電力體制改革方案》(國發〔2002〕5號)確定的市場化改革方向和相關目標任務,總結電力監管實踐經驗,努力加強立法工作,推動制定《電力監管條例》和《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》,頒佈實施26項監管規章和二百餘件規范性文件,電力監管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的軌道。同時,電力監管立法存在著效力不夠高、系統性不夠強等問題,需要統籌規劃,整體推進。當前,我國電力工業處於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。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,電力市場機制不斷完善,電力建設實現跨越式發展,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,電力技術裝備水平顯著提升,節能減排任務艱巨,這些都對電力監管立法工作提出瞭新任務新要求。立法工作需要與現行監管制度相銜接、相協調,推動形成並不斷完善與電力市場發展相適應的電力監管法規體系,切實保障電力安全可靠運行,維護電力市場秩序,鞏固電力體制改革的積極成果,保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。二、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(一)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,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,推進依法行政,在全面總結電力改革和電力監管工作經驗基礎上,按照市場化的方向和電力監管的客觀要求,系統設計,統籌謀劃,突出整體性、配套性、規范性和可操作性,圍繞中心,服務大局,推進改革,從制度上引導、規范、促進和保障電力監管,做到電力監管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,持續深入推進電力監管工作。(二)基本原則一是服務大局。服務服從於黨和國傢工作的大局,保證黨和國傢在能源領域各項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,服務電力工業健康穩定發展。二是牢牢把握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。嚴格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,嚴格堅持電力市場化改革應遵循的“政企分開、主體規范、交易公平、價格合理、法規健全”的原則。三是整體設計、突出重點。註重系統性、完整性、配套性和規范性。統籌考慮各方面各層次的需要,註重現行電力監管法規規章與規劃項目的銜接,妥善處理電力監管法規規章和其他法規規章的關系。四是分步實施、不斷完善。註重把握電力監管立法的總體需求和主要目標,註重把握電力改革的進度,區分輕重緩急,合理安排,逐步完善,分步實施。三、主要任務(一)推動制定和修訂的法律(共2項)(1) 推動制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監管法》(2) 推動修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》(二)推動制定和修訂的行政法規(共6項)(3) 推動制定《電力市場監管條例》(4) 推動制定《輸配電監管條例》(5) 推動制定《電力建設監管條例》(6) 推動修訂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》(7) 推動修訂《電網調度管理條例》(8) 推動修訂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(三)制定和修訂的規章(共20項)(9) 制定《電力監管機構約談辦法》(10) 制定《電力監管機構聽證規定》(11) 修訂《電力監管報告編制發佈規定》(12) 制定《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接入管理規定》(13) 制定《電力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》(已頒佈)(14) 修訂購屋貸款率利計算公式《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》(15) 修訂《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》(16) 修訂《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》(17) 修訂《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》(18) 修訂《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19) 制定《電力市場份額監管辦法》(20) 制定《電網企業投資行為監督辦法》(21) 制定《電力調度規則》(22) 制定《電力調度監管辦法》(23) 修訂《供電營業規則》(24) 制定《供電營業區劃分核準辦法》(25) 制定《電力普遍服務監管辦法》(26) 制定《用電監管辦法》(27) 制定《輸電企業成本規則監督檢查辦法》(28) 制定《供電企業成本規則監督檢查辦法》(四)制定和修訂的規范性文件(共64項)1、綜合(29) 制定《電力監管機構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》(30) 制定《電力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》(31) 制定《電監會信息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》(32) 制定《關於加快電力監管信息化建設的實施意見》(33) 修訂《電力監管統計報表制度》(34) 制定《電力監管統計工作暫行規定》(35) 制定《關於進一步加強電監會門戶網站建設和管理的意見》(已頒佈)(36) 制定《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意見》(37) 制定《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》2、電力安全監管(38) 制定《關於加強電力安全工作防范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意見》(已頒佈)(39) 修訂《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導則》(40) 制定《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管理暫行規定》(41) 制定《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暫行規定》(已頒佈)(42) 制定《電力行業加強地質災害防范工作指導意見》(43) 制定《關於加強電力設備(設施)安全隱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已頒佈)(44) 制定《關於加強電力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指導意見》(已頒佈)(45) 制定《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(試行)》(已頒佈)(46) 制定《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(試行)》(已頒佈)(47) 修訂《供電企業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》(已頒佈)(48) 修訂《火力發電機組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》(已頒佈)(49) 制定《太陽能發電站並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規范》(50) 制定《關於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意見》(已頒佈)(51) 制定《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評估規范》(52) 制定《核電站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規定(試行)》(已頒佈)(53) 制定《風電、光伏和燃氣電廠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規定》(54) 制定《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(55) 制定《電力安全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3、電力市場準入監管(56) 制定《分佈式能源許可管理辦法》)(57) 制定《跨國境電力業務準入監管辦法》(58) 制定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》(已頒佈)(59) 制定《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續期註冊辦法》(已頒佈)(60) 制定《電力業務許可證註銷管理辦法》(已頒佈)4、電力交易監管(61) 制定《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系統信息公開監管辦法》(62) 制定《發電廠涉網設備調試工作監管辦法》(63) 制定《自備電廠和熱電聯產電廠並網監管辦法》(64) 制定《關於水泥窯低溫餘熱發電機組並網運營的監管意見》(65) 修訂《並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辦法》(66) 修訂《發電權交易監管辦法》(67) 制定《跨省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(試行)》(68) 制定《電力跨國(境)交易監管辦法》(69) 制定《電力調度監管指標及評價方法》(70) 制定《輸電網運營評價標準》(71) 制定《輸配電資產劃分辦法》(72) 制定《電網投資項目後評估管理辦法》(73) 制定《促進分佈式電源發展監管辦法》(74) 制定《風電場棄風統計規范監管辦法》(75) 制定《電力市場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(76) 制定《輸電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5、成本與價格監管(77) 制定《輸配電成本信息報送暫行辦法》(已頒佈)(78) 制定《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暫行辦法》(已頒佈)(79) 修訂《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》(80) 制定《各地區輸配電成本指導標準》(81) 修訂《跨區域輸電價格審核暫行規定》(82) 制定《跨省區電能交易輸電損耗監管暫行規定》(83) 制定《發電企業兼並重組監管辦法》(84) 制定《電網企業兼並重組監管辦法》(85) 制定《價格與財務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6、節能減排監管(86) 制定《電力企業節能減排監管辦法》7、供電監管(87) 修訂《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(試行)》(88) 制定《農電監管實施細則》(89) 制定《關於加強供電常態化監管的指導意見》(90) 制定《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監管實施辦法》(91) 制定《關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的若幹意見》(已頒佈)(92) 制定《供電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四、組織實施一是統一思想。制訂和完善適應電力市場的法律法規,系統地確定依法監管的法規體系目標和分年度出臺的目標任務,是實現依法監管的基礎和保障,也是電力監管機構的重要任務。各單位要高度重視,正確處理立法與監管、改革的關系,充分認識到監管立法的重要性,努力做到以立法促監管、以立法促改革。二是突出重點。要積極推動制定《電力監管法》。同時,要突出重點,分類推進不同層次的立法項目,特別要結合安全監管、市場準入監管、電力交易監管、成本與價格監管、節能減排監管、供電監管等六項重點監管工作,抓好與加強市場建設和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立法項目,使不同層次、不同類別的立法項目形成互為補充、相互支撐的有機整體,不斷完善電力監管法規體系。三是保證質量。要堅持依法立法,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。堅持科學立法,從電力工業發展實際出發,廣泛開展調查研究,全面掌握情況,同時要註意研究借鑒國際上相關立法經驗。堅持民主立法,完善起草工作機制,健全專傢咨詢制度,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有關方面共同參與,集思廣益,做好溝通協調工作,著力提高立法質量。要妥善處理與其他相關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的關系,做好銜接。四是全面落實。本規劃確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項目,要分年度列入電監會立法工作計劃和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,分步按程序實施。未列入立法規劃的項目,如確有必要、條件成熟時,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計劃。要進一步明確責任、落實分工,各起草單位要抓好立法項目起草工作,政策法規部和辦公廳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,確保本規劃落實到位。當前,各單位要註意做好2013年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,把電力行業高度關註、實踐急需、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項目作為重中之重,突出時效性,集中力量盡早完成。
新聞來源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2-12-31/14966652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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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監會制定電力監管立法規劃(2012年~2017年)
電力監管立法是電力監管工作的基礎和關鍵。做好電力監管立法工作,對於完善電力監管制度、健全電力市場機制、推進電力體制改革、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。為系統安排電力監管立法工作,特制定本規劃。一、背景全面加強依法監管,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,必須有完備的電力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。電監會成立以來,根據國務院《電力體制改革方案》(國發〔2002〕5號)確定的市場化改革方向和相關目標任務,總結電力監管實踐經驗,努力加強立法工作,推動制定《電力監管條例》和《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》,頒佈實施26項監管規章和二百餘件規范性文件,電力監管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的軌道。同時,電力監管立法存在著效力不夠高、系統性不夠強等問題,需要統籌規劃,整體推進。當前,我國電力工業處於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。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,電力市場機制不斷完善,電力建設實現跨越式發展,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,電力技術裝備水平顯著提升,節能減排任務艱巨,這些都對電力監管立法工作提出瞭新任務新要求。立法工作需要與現行監管制度相銜接、相協調,推動形成並不斷完善與電力市場發展相適應的電力監管法規體系,切實保障電力安全可靠運行,維護電力市場秩序,鞏固電力體制改革的積極成果,保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。二、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(一)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,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,推進依法行政,在全面總結電力改革和電力監管工作經驗基礎上,按照市場化的方向和電力監管的客觀要求,系統設計,統籌謀劃,突出整體性、配套性、規范性和可操作性,圍繞中心,服務大局,推進改革,從制度上引導、規范、促進和保障電力監管,做到電力監管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,持續深入推進電力監管工作。(二)基本原則一是服務大局。服務服從於黨和國傢工作的大局,保證黨和國傢在能源領域各項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,服務電力工業健康穩定發展。二是牢牢把握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。嚴格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,嚴格堅持電力市場化改革應遵循的“政企分開、主體規范、交易公平、價格合理、法規健全”的原則。三是整體設計、突出重點。註重系統性、完整性、配套性和規范性。統籌考慮各方面各層次的需要,註重現行電力監管法規規章與規劃項目的銜接,妥善處理電力監管法規規章和其他法規規章的關系。四是分步實施、不斷完善。註重把握電力監管立法的總體需求和主要目標,註重把握電力改革的進度,區分輕重緩急,合理安排,逐步完善,分步實施。三、主要任務(一)推動制定和修訂的法律(共2項)(1) 推動制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監管法》(2) 推動修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》(二)推動制定和修訂的行政法規(共6項)(3) 推動制定《電力市場監管條例》(4) 推動制定《輸配電監管條例》(5) 推動制定《電力建設監管條例》(6) 推動修訂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》(7) 推動修訂《電網調度管理條例》(8) 推動修訂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(三)制定和修訂的規章(共20項)(9) 制定《電力監管機構約談辦法》(10) 制定《電力監管機構聽證規定》(11) 修訂《電力監管報告編制發佈規定》(12) 制定《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接入管理規定》(13) 制定《電力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》(已頒佈)(14) 修訂購屋貸款率利計算公式《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》(15) 修訂《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》(16) 修訂《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》(17) 修訂《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》(18) 修訂《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19) 制定《電力市場份額監管辦法》(20) 制定《電網企業投資行為監督辦法》(21) 制定《電力調度規則》(22) 制定《電力調度監管辦法》(23) 修訂《供電營業規則》(24) 制定《供電營業區劃分核準辦法》(25) 制定《電力普遍服務監管辦法》(26) 制定《用電監管辦法》(27) 制定《輸電企業成本規則監督檢查辦法》(28) 制定《供電企業成本規則監督檢查辦法》(四)制定和修訂的規范性文件(共64項)1、綜合(29) 制定《電力監管機構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》(30) 制定《電力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》(31) 制定《電監會信息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》(32) 制定《關於加快電力監管信息化建設的實施意見》(33) 修訂《電力監管統計報表制度》(34) 制定《電力監管統計工作暫行規定》(35) 制定《關於進一步加強電監會門戶網站建設和管理的意見》(已頒佈)(36) 制定《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意見》(37) 制定《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》2、電力安全監管(38) 制定《關於加強電力安全工作防范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意見》(已頒佈)(39) 修訂《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導則》(40) 制定《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管理暫行規定》(41) 制定《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暫行規定》(已頒佈)(42) 制定《電力行業加強地質災害防范工作指導意見》(43) 制定《關於加強電力設備(設施)安全隱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已頒佈)(44) 制定《關於加強電力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指導意見》(已頒佈)(45) 制定《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(試行)》(已頒佈)(46) 制定《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(試行)》(已頒佈)(47) 修訂《供電企業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》(已頒佈)(48) 修訂《火力發電機組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》(已頒佈)(49) 制定《太陽能發電站並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規范》(50) 制定《關於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意見》(已頒佈)(51) 制定《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評估規范》(52) 制定《核電站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規定(試行)》(已頒佈)(53) 制定《風電、光伏和燃氣電廠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規定》(54) 制定《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(55) 制定《電力安全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3、電力市場準入監管(56) 制定《分佈式能源許可管理辦法》)(57) 制定《跨國境電力業務準入監管辦法》(58) 制定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》(已頒佈)(59) 制定《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續期註冊辦法》(已頒佈)(60) 制定《電力業務許可證註銷管理辦法》(已頒佈)4、電力交易監管(61) 制定《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系統信息公開監管辦法》(62) 制定《發電廠涉網設備調試工作監管辦法》(63) 制定《自備電廠和熱電聯產電廠並網監管辦法》(64) 制定《關於水泥窯低溫餘熱發電機組並網運營的監管意見》(65) 修訂《並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辦法》(66) 修訂《發電權交易監管辦法》(67) 制定《跨省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(試行)》(68) 制定《電力跨國(境)交易監管辦法》(69) 制定《電力調度監管指標及評價方法》(70) 制定《輸電網運營評價標準》(71) 制定《輸配電資產劃分辦法》(72) 制定《電網投資項目後評估管理辦法》(73) 制定《促進分佈式電源發展監管辦法》(74) 制定《風電場棄風統計規范監管辦法》(75) 制定《電力市場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(76) 制定《輸電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5、成本與價格監管(77) 制定《輸配電成本信息報送暫行辦法》(已頒佈)(78) 制定《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暫行辦法》(已頒佈)(79) 修訂《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》(80) 制定《各地區輸配電成本指導標準》(81) 修訂《跨區域輸電價格審核暫行規定》(82) 制定《跨省區電能交易輸電損耗監管暫行規定》(83) 制定《發電企業兼並重組監管辦法》(84) 制定《電網企業兼並重組監管辦法》(85) 制定《價格與財務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6、節能減排監管(86) 制定《電力企業節能減排監管辦法》7、供電監管(87) 修訂《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(試行)》(88) 制定《農電監管實施細則》(89) 制定《關於加強供電常態化監管的指導意見》(90) 制定《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監管實施辦法》(91) 制定《關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的若幹意見》(已頒佈)(92) 制定《供電監管信息采集規范》四、組織實施一是統一思想。制訂和完善適應電力市場的法律法規,系統地確定依法監管的法規體系目標和分年度出臺的目標任務,是實現依法監管的基礎和保障,也是電力監管機構的重要任務。各單位要高度重視,正確處理立法與監管、改革的關系,充分認識到監管立法的重要性,努力做到以立法促監管、以立法促改革。二是突出重點。要積極推動制定《電力監管法》。同時,要突出重點,分類推進不同層次的立法項目,特別要結合安全監管、市場準入監管、電力交易監管、成本與價格監管、節能減排監管、供電監管等六項重點監管工作,抓好與加強市場建設和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立法項目,使不同層次、不同類別的立法項目形成互為補充、相互支撐的有機整體,不斷完善電力監管法規體系。三是保證質量。要堅持依法立法,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。堅持科學立法,從電力工業發展實際出發,廣泛開展調查研究,全面掌握情況,同時要註意研究借鑒國際上相關立法經驗。堅持民主立法,完善起草工作機制,健全專傢咨詢制度,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有關方面共同參與,集思廣益,做好溝通協調工作,著力提高立法質量。要妥善處理與其他相關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的關系,做好銜接。四是全面落實。本規劃確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項目,要分年度列入電監會立法工作計劃和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,分步按程序實施。未列入立法規劃的項目,如確有必要、條件成熟時,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計劃。要進一步明確責任、落實分工,各起草單位要抓好立法項目起草工作,政策法規部和辦公廳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,確保本規劃落實到位。當前,各單位要註意做好2013年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,把電力行業高度關註、實踐急需、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項目作為重中之重,突出時效性,集中力量盡早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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